常价房〔2007〕267号
关于明确城建档案资料综合服务收费事项的通知
各辖市、区物价局、建设局,市有关单位:
为确保城建档案资料的安全保护与管理,规范城建档案资料综合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城建档案资料的开发利用,根据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明确城建档案资料综合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苏价服[2006]303号)精神,现就我市城建档案资料综合服务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建档案资料综合服务收费是专业性城建档案资料管理单位向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各地城建档案资料管理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严格执行。
二、收费项目和标准
1、档案资料查阅保护费(由原档案查阅费和档案保护费合并改称):一般性城建档案每卷15元,地下管线档案资料和珍贵城建档案资料查阅保护费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
2、复制档案资料工本费
①纸质档案资料每张:静电复印A4(16K)纸0.5元;A3(8K)纸1元。
②照片档案资料每张:扩印照片5寸2元,7寸4元,10寸10元,12寸20元,翻拍照片15元,加修30元。彩色扫描复制(A4纸)每页15元。
③录音档案资料复制每盘:录音带转录为CD20元,CD复制为15元。
④录像、影片档案资料复制每盘:VCD复制15元;DVD复制20元;录像带转录为VCD25元,转录为DVD30元;影片复制成录像带或光盘,30分钟及以内的120元,30分钟以上的170元。
⑤档案资料扫描每盘:刻录软磁盘10元,刻录光盘20元。
3、档案资料证明费。
出具房屋、土地等证明材料(包括依据性材料)每份:对个人50-100元;对单位200-400元。
4、档案保管费(由原档案寄存费改称):一般性城建档案每卷(以规范标准1.5公分为一卷计)每年100元,按3年计收;重要的、有特殊要求的珍贵档案,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
5、档案编审费(由原档案整理费和档案编制费合并改称):一般性建筑工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元收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按工程造价的0.2‰收取;单项管线工程按工程造价的1‰收取。重要的、有特殊要求的珍贵档案,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
三、各辖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可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收费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报市物价局、建设局备案。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可在上述收费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报市物价局、建设局备案后执行。
四、政府和社会公益性工程项目、改制困难企业,以及纪检、司法机关调查取证利用档案资料的,免收档案资料查阅保护费和档案资料(产权产籍)证明费;个人、单位或企业查阅自己的档案资料,免收档案资料查阅保护费;特困户和低保户凭有效证件利用档案资料的,减半收取档案资料(产权产籍)证明费。根据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创优发展环境的五项规定》(常委[2005]61号)文件精神,所有涉及企业的收费一律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
五、收费单位应认真执行《江苏省明码标价实施办法》的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及标准,按规定合理收费,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同时各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六、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废止。
二 О О 七 年 十 二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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